屋漏偏逢连夜雨。在江淮汽车因销量暴跌导致经营利润巨亏时,一张“天价”罚单又来了。
7月5日,北京市生态环境局以排放造假为由,向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出了1.7亿罚单,创下了国内车企排放造假被罚金额的最高纪录。同日,江淮汽车发布公告称,收到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于部分公司产品不达标,被处以共计1.7亿余元罚款。
据悉,2018年4月9日,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对江淮汽车生产销售的江淮牌HFC5043XXYP71K1C2V车型进行了新车环保一致性抽检。
检验报告显示,江淮汽车识别代码分别为LJ11KBBD0H8029128、LJ11KBBD6H8029103、LJ11KBBD0H8029159的三辆新车检测结果中的车载诊断系统(简称OBD系统),功能性检测不符合《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车载诊断(OBD)系统技术要求》(HJ4372008)标准要求,属于机动车生产企业对污染控制装置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行为。
此前,江淮汽车曾公告称,涉案车辆为京五排放标准(第1阶段)的载货汽车产品,在北京市场销售的同型号车辆共计765台,随着2018年9月1日北京实施京五排放标准(第2阶段),该款产品已经停产,因此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
2019年5月16日,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对江淮汽车的排放造假行为举行了重大处罚听证会,江淮汽车在听证会上申辩称:一是抽样车辆污染物排放(PEMS尾气检测)检验合格;二是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三是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弄虚作假、以次充好”的行为和动机,不符合该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条件;四是执法机构违反检查规范,属于程序违法;同时对抽检车辆存在问题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免于处罚的意见。
随后,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经复核认为:第一,OBD系统检验是排放检验内容之一,需符合《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车载诊断(OBD)系统技术要求》(HJ4372008)相关标准要求,经检测,该车型OBD系统不符合标准要求,不应作为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第二,江淮将不符合标准的车辆当成排放检验合格车辆销售的客观事实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以次充好”行为;第三,抽样地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第四,检测过程符合《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车载诊断(OBD)系统技术要求》(HJ4372008)等相关标准要求。
综上,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认为江淮汽车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决定不予采纳江淮汽车免于处罚的意见。
因此,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决定,责令江淮汽车针对污染控制装置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违法行为停产整治,没收违法所得879836.54元,并处货值金额(货值金额 84740800.00元)2倍罚款169481600元。
今年1-5月,江淮汽车累计销售各类汽车及底盘20.34万辆,同比下降9.11%。目前,整体车市不景气,涉嫌造假的江淮被裁定造假,收到天价罚单,对其原本已经较低的盈利将造成拖累。据江淮方面发布的2019年一季报,一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仅6463.59万元,同比下滑69.13%。
这一罚单是国内生态环境部门对汽车企业造假行为开出的最新罚单,据悉,2018年1月,山东凯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和山东唐骏欧铃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也曾因为排放造假,收到过总额达3800余万元的罚单。
编辑点评:屋漏偏逢连夜雨,在汽车行业正在经历下降的时刻,这张罚单对于江淮汽车的造假行为无疑是雷霆打击,那么,国内其他车企还有没有同样的行为?从江淮的造假行为上又将汲取什么样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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